區議會|被指近一成區議員曾「違規缺席」會議 民政署:缺席個別會議非違規
撰文: 區綽彥
發布時間: 2025/01/02 23:10
最後更新: 2025/01/03 10:16
【區議員 / 區議會 /民政署】有報道指,過去一年,470名區議員中,至少45人曾不獲會議同意而缺席1至2次委員會會議,佔比近一成,該報道以「違規缺席」形容有關缺席。
民政事務總署澄清指,所有區議員都符合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》的規定,即會議出席率都不低於80%,沒有任何區議員違規;認為報道指部分區議員「違規缺席」會議的表述並不正確,缺席個別會議並非違規。
民政署:逾九成議員出席全部委員會會議 或獲同意而缺席
民政事務總署指,470名區議員中,超過98%出席了全部區議會大會或只在會議同意下缺席;超過90%出席了全部委員會/工作小組的會議或只在會議同意下缺席;除了出席區議會大會外,每名區議員平均出席28個委員會/工作小組的會議。換言之,近一成議員不獲會議同意而缺席委員會/工作小組的會議。
署方說:
今屆區議員的會議出席率之高為歷屆之最,充分反映區議員在完善地區治理方面的努力和工作。
《指引》列明區議會只會同意身體不適或區議會認為合理的其他理由而缺席
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》列明,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出席區議會會議,必須在會議前向區議會秘書處遞交申請,區議會在有關會議開始時首先處理議員的缺席申請。區議會只會同意議員因身體不適、代表其所屬區議會出席會議/活動或區議會認為合理的其他理由而缺席,例如分娩、侍產、因履行法例要求的公民責任、嚴重疾病或受傷、出席立法會或由國家/政府委任的諮詢組織/機構的會議/活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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